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知民初173号
原告:赤峰市翔泰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林东西城盛汇国际商业街二楼20-1213厅。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杰,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强路南316号。
法定代表人:纵艳丽。
原告赤峰市翔泰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赤峰市翔泰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翔泰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翔泰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赤峰市翔泰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文 来
审 判 员 莲 荣
审 判 员 苏 力 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敖日其楞
书 记 员 沈 志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