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22民初242号
原告:周一都,男,199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州市桂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跃进路**号天元金都*单元5-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68778351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河东路1号秀景园低层住宅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78184G。
法定代表人: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肖,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钧,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周一都与被告柳州市桂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18日原告周一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一都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一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一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