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6民初1320号之三
原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丽,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东路1号秀景园低层住宅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78184G。
法定代表人: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佳睦,男,1989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市场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军,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系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因被告已将全部工程款兑现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14元,减半收取97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龙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