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民初1118号
原告:***,男,住广西凤山县。
被告: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河东路2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78184G。
法定代表人:仇某,总经理。
被告:姚某某,男,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第三人:黄某某,男,现住南丹县。
原告***诉被告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和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已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丹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