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柳州众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240号
原告:***,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翠兰,女,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州众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鹅山路**号站前馨印象*栋*单元**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97412499。
法定代表人:吴爱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毅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河东路1号秀景园低层住宅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78184G。
法定代表人: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肖,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钧,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邹双辉,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与被告柳州众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双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宝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坤柳
书 记 员 秦冬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