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05民初9928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柳州拓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9号柳州中储物贸基地1号楼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589814612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河东路1号秀景园低层住宅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7818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柳州拓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桂0205民初99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州拓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