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正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扬州能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沂天正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3财保68号
申请人:扬州能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天正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能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天正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扬州市XXX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能煜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天正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