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39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6幢2单元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0826L。
法定代表人:徐先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臻,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利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公正路76号四层第四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0AEL72。
法定代表人:孔佑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晟鑫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文明路2号(商业开发区民政局办公大楼44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6MA53D1P95B。
法定代表人:孔佑双。
被申请人:北控城投控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703室-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MRHP49。
法定代表人:姜旭。
本院在审理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晟鑫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利淦投资有限公司、北控城投控股(佛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粤0608民初3942号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利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晟鑫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北控城投控股(佛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60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生效判决已被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佛山市利淦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且本案生效判决已被履行完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利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晟鑫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北控城投控股(佛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6069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俊斌
审 判 员 伍翠婷
审 判 员 伍燕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泳怡
书 记 员 区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