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6幢2**6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达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北京市达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帮建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帮建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2)陕0114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帮建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20000元、违约金66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帮建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法扣划25890元,向申请人发还21668元,扣缴执行费4222元。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代发振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乔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