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40810号 原告:***,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6幢2**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082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筑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筑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工资差额294599元(工资总额624599元,税前实发33万元)、2020年工资差额479799元(工资总额624599元,税前实发144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945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797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原告入职被告处,双方约定原告薪酬由月工资、年终奖金和各类津贴构成,月工资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奖金。2011年3月,被告任命原告至被告重庆分公司任职,2011年度实发工资(税后)为423078元。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任命原告为副总经理。2019年,被告任命原告为质量总监。根据原告工作任务、《筑博员工手册》及集团公司当年的业绩,原告的年薪应按2018年年薪上涨9.81%计算。原告2018年度年薪为56.88万元,则2019年年薪应为624599元,但因被告强迫原告按照认股时的价格退出持有被告的股份,原告多次表示拒绝,被告遂采取克扣原告工资的方式以迫使原告同意。原告2019年度实得工资(税前)为330000元,2020年度实得工资(税前)为144800元。被告无故克扣原告的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向原告补发2019年、2020年年度工资差额,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筑博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约定的薪酬由月工资+年终奖构成,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奖金,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薪酬是浮动的而非固定的;2.对于被告已经向原告按月发放的工资标准,原告无异议,被告认为由于原告的薪酬是浮动的,因此不能以原告2018年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2019年、2020年的工资发放数额,不具有可比性;3.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看,年终绩效奖金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运营情况、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量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时间和标准由用人单位决定。综上,原告以2018年工资作为2019年、2020年工资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举示的《深圳市劳动合同》、2016年任命文件复印件、2019年任命文件复印件、中国银行账户明细、视频、筑博公司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超时未立案证明书》、《关于变更遵义cbd项目总负责人的相关说明》、聘书、录音(**、**、***、***)、***与***微信聊天记录,筑博公司举示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020年任命文件打印件、电气专业审核岗位责任告知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举示的与***的录音,人员身份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纳;视频反映的现场情况系实际工作地点,本院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筑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深圳市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乙方岗位为管理人员,工作地点为深圳及甲方旗下任何公司,乙方服从甲方对其工作的调整,调配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的调整;乙方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劳动报酬为: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乙方每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奖金,其中:基本工资由乙方的学历、工龄、职称等任职资格条件来确定;职务工资将按照甲方任命的乙方职级来确定,无甲方任命之乙方或乙方的任命被取消后,不享受职务工资待遇;岗位工资由乙方所担任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及属性来确定,无甲方任命之乙方享受岗位工资待遇,被甲方任命之乙方不享受岗位工资待遇;月度绩效奖金依据甲方月度经营情况、甲方对乙方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甲方每月10日发放月基本工资、月职务工资和月岗位工资,甲方每月25日发放月度绩效奖金。 2016年,筑博公司对其重庆分公司作出人事任命,***为副总经理。 2019年,筑博公司对其重庆分公司作出人事任命,***为质量总监。 2020年3月24日***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任:我的年终奖是怎么计算的?古:年33万计算的,月发总共已发26.88万,剩余6.12万,扣税5190元,实发55290元。任:33万怎么计算来的?古:这个我就不知道了,你知道我们这个分配都是公司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领导确定撒。 2020年3月27日,筑博公司对其重庆分公司作出人事任命,包括核心管理团队、技术序列、职能序列、各部门四类任命,但其中均不包含***,任命从2020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 2021年4月20日***与**(筑博公司认可其为重庆分公司负责人)谈话录音反映:**称公司的方案是辞退,该赔偿进行赔偿,要求***退股票,另**称要将***的项目收回来管理。***不同意收回项目,但称如果公司要收回项目其没有办法,但不同意退股票。后双方协商未果。 2020年4月24日***与**(筑博公司认可其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谈话录音反映:***询问去年奖金为什么有变化,**称是由**最终确定的,是根据去年工作业绩来的,大家包括**的奖金都降了,年终奖是根据公司每年的业绩和收入实际情况,去年实收除去拉萨的部分不到5000万,前一年收入达到7000多万。***另询问为什么调整其工作岗位,**称公司按照公司的规则来调整任命,不是因为***违反制度或规定,降低***的收入是因为岗位调整。***认为公司不应对其调整岗位和降低收入。 2020年4月27日***与**谈话录音反映:**称去年年终奖大致与公司经营指标有关,岗位调整与去年质量管理部工作推进不理想有关,因***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可以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作出一定的补偿。***认为公司对要求其退股票的事应该给一个说法,**称将向公司反馈。 2020年5月18日***与**谈话录音反映:**称公司与***的劳动关系还是要解除,让***退一半的股票,***称不同意退股票。**称如果协商不成公司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仍表示不同意退股票,另表示公司要求其交回项目应出具书面的文件,以免之后项目出现问题要承担责任,**称向公司汇报。 2020年5月20日***与**谈话录音反映:***认为股票问题**没有决定权,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另认为筑博公司去年利润率增长了20%多,不应当降低其收入,**称在分配上没有成文的规则。双方最后明确***的诉求是奖金重新计算补偿、恢复月份薪水、离职补偿和股票的权益,**称将向集团公司汇报。 2020年6月***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6月15日,徐:最近怎么样?重庆公司有没有和你沟通?任:没有,停了我KK,空调也不制冷。6月18日,徐:老板最近微信电话给我,还是向我和你聊聊,看看你的想法,也让我做做你的工作……。任:可以退一步,公司什么意思。去年我为公司赚了很多钱,我争取年薪不是无理取闹,到现在那两个项目的事情我也一直在处理,我没有做对不起公司的事情。徐:集团关心的还是股份的事吧,大概意思就是退一部分,原因可能是你的任命变了,不匹配了吧。任:股份我没有任何退的理由……。6月19日,徐:董事长给我电话了,还是关于你工作的事。1.还愿意不愿意在公司工作了;2.公司觉得你行政,质量之类的事不适合做了;3.除此外,你看还愿意做哪方面工作,根据情况重庆公司来安排。想好后微信发给我,我来给集团汇报。任:1.我从未表达过我不愿意在重庆公司工作……;2.我对我在公司的工作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热情,并能认真及时完成……;3.以前公司安排的工作我均认真负责的完成,以后我依然会认真负责的完成(不包括公司谈话时声称的——拟安排能迫使我主动离职的具有侮辱性的工作)。 2020年6月30日,筑博公司作出《关于变更遵义CBD项目总负责人的相关说明》,主要内容为因重庆分公司对员工分工内容调整,由***接替***在遵义金融商务中心(CBD)一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中承担的项目总协调及联系工作,调整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 2020年7月27日,筑博公司向***送达《电气专业审核岗位责任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电气专业审核岗位职责。***于当日签收该告知书。 2020年7月31日***与**谈话录音反映:***要求解决2019年、2020年年薪及月薪补发问题,**称***签订合伙人协议就可以解决,***不同意,后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8月17日***与**及***(即筑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话录音反映:**称核实了***2018年的年薪总额是56.88万元,如果按2018年的基数核算2019年和2020年的年薪,一共有66.28万元的差距,***2019年月薪调整前的标准是22400元,因岗位变动进行调整后是1万元,另称***2019年的月薪中有一部分是拉萨退税的政策优惠,不属于薪水。***称其对岗位调整和薪酬的变动均不同意。双方就相关诉求进行了商谈,但因观点不一致而商谈未果。 2021年9月17日,***以筑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2020年工资差额及资金占用损失。2021年9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超时未立案证明书》,后***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筑博公司发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载明其2019年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加9.81%,2020年年度报告载明其2020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加3.90%。 还查明,***在2017年至2020年的工资情况为:2017年实发月薪合计215810.12元(平均17984.18元/月),年终奖174405元,共计390215.12元;2018年实发月薪合计224258.99元(平均18688.25元/月),年终奖189405元,共计413663.99元;2018年实发月薪合计252252.33元(平均21021.03元),年终奖241428.68元,共计493681.01元;2019年实发月薪合计280360.92元(平均23363.41元/月),年终奖55290元,共计335650.92元;2020年实发月薪合计139008.88元(平均11584.07元/月),未发放年终奖;2021年1月至7月实发月薪合计71704.25元(平均10253.46元/月)。上述期间的月薪为每月10日左右发放一笔(以下称第一笔),25日左右发放一笔(以下称第二笔)。2016年每月工资在17000余元至18000余元之间,2017年每月工资在17000余元至19000余元之间,2018年每月工资在18000余元至24000余元之间,2019年6月至11月每月工资为25000余元,其余期间每月工资在20000余元至21000余元之间,2020年1月、2月工资分别为21116.41元、15903.22元,2020年3月工资为8991.5元,2020年4月起至2021年7月的每月工资为9000余元至10000余元之间。 庭审中,关于工作内容问题,筑博公司陈述***担任副总经理时做项目经理工作和管理工作,调整为质量总监后仍做项目经理工作,只是不做管理工作,2019年底后项目经理工作也移交了,几乎没有工作内容,后来筑博公司才与***协商调岗为电气专业审核岗位,直到2020年7月***同意并签署告知书。***陈述其担任副总经理和质量总监期间工作内容一致,从2018年开始就没有做管理工作,在2018年至2019年均为项目经理和质量管理工作,2020年底之后没有再做项目经理工作;2020年3月19日**找其谈话要求退还公司股份,否则没有项目做;2020年3月27日至7月27日期间工作内容没有变化,7月27日后质量管理工作被安排给其他人了,遵义CBD项目是公司要求移交,在2020年6月30日移交的,遵义中医院项目至今未移交,但从2021年初开始没有项目工作内容,因为项目因自身原因而暂停了。 关于工资问题,双方确认计薪周期为一个自然月,下月10日支付上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25日左右支付上月绩效。筑博公司陈述基本工资部分(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无明确标准,***在2020年2月前有任命的情况下每月有职务工资,2020年3月起没有任命,没有职务工资,但有岗位工资,***变为一般工作人员后因月度绩效本来就低,2020年3月起疫情导致工作量不足和绩效无法考核,实际没有产生绩效,因此无法向其发放绩效奖金;2018年8月至12月因***的工资发放地在西藏,有退税政策,2018年7月至11月工资中每月有一笔个税退税3323.19元/月,在每月10日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2018年12月开始为了帮员工避税,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时多发放了一笔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共5000元/月,2019年7月至11月又有一笔2018年的退税是5422.67元/月。***陈述工资中有退税的情况,但金额不清楚,通讯费是300元/月,交通补贴是实报实销,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没有明确的标准。 关于调岗问题,筑博公司陈述是因为根据当年工作情况,***不适合质量管理工作,在岗期间和大家相处不愉快,以至于大家不愿将图纸给其审核,在2019年底至2020年7月,公司与***一直在就工作安排进行协商,后来在2020年7月27日向***发送了告知书。 此外,筑博公司与***均确认双方目前未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与筑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及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公司对***的岗位及相应的工资调整是否合法。本案中,筑博公司分别在2016年、2019年先后任命***为副总经理、质量总监,但在2020年3月27日的任命中取消了***的原有任命,后又在2020年7月27日将***调整为电气专业审核岗位。此外,根据***与**的谈话可以看出筑博公司要将***的项目收回管理,这与***陈述其应筑博公司要求于2020年6月30日将遵义CBD项目进行移交的情况能够印证。***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服从筑博公司对其工作的调整,包括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调整,据此,筑博公司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和***的工作表现等因素调整***的工作岗位,但除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的情况外,筑博公司单方进行的调岗不应超越法律允许的限度。筑博公司将***由有任命的人员调整为无任命的一般工作人员,其工资结构、工资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对***的权利义务有显著影响,筑博公司在调岗时应当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筑博公司陈述调整***岗位的原因是***工作情况反映出其不适合质量管理工作,在岗期间和大家相处不愉快,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存在该情况,以及该情况足以达到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度,筑博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本院认为筑博公司从2020年3月27日起取消***任命的岗位调整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依据。2020年7月27日筑博公司向***送达《电气专业审核岗位责任告知书》,安排***在电气专业审核岗位工作,***予以签收,但结合***在2020年4月、6月、7月与筑博公司人员**、**、***的谈话情况看,***一直不认可筑博公司对其进行调岗和相应调薪的行为,并要求补足年薪和月薪的差额,在2021年8月的谈话中,***仍表示不同意岗位和薪酬的变动,据此,***签收《电气专业审核岗位责任告知书》的行为亦不足以认定为其同意了对岗位和工资的调整。 从***的实发工资情况可以看出,对应计薪周期2020年3月开始的工资与之前的标准相比有明显的降低,这与筑博公司从2020年3月27日取消***的任命在时间上基本吻合,据此可以认定筑博公司降低了***2020年3月起的月工资标准。如前所述,因筑博公司对***的调岗行为违法,其应按调岗前的工资标准补足***的工资。 ***主张的2019年、2020年工资差额系根据年薪标准计算,但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奖金,其实发工资情况反映的工资组成为月薪+年终奖,均非按照年薪标准计算,故***主张按年薪计算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月薪和年终奖的性质和计算方式均不同,应分别予以确定。 关于月薪。***在2016年被任命为副总经理,2019年被任命为质量总监,月薪组成均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从实发工资情况看,从2016年至2019年的月薪有一定浮动,但一年内每月工资金额无明显差距,该四年的平均月薪分别为17984.18元/月、18688.25元/月、21021.03元/月、23363.41元/月,也呈现出基本稳定而逐年略有上浮的趋势。***2019年的月薪水平与前几年相比并未出现降低,其主***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因筑博公司违法调岗调薪导致***2020年3月起的工资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但双方未举示直接证据证明***在调岗前的月薪标准。鉴于2021年8月17日的谈话中筑博公司人员**陈述***在2019年月薪调整前的标准为22400元/月,因岗位变动进行调整后是1万元/月,且该标准与实发工资情况基本相符,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酌情按此认定***被调岗后的月薪差额为12400元/月,故筑博公司应支付***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月薪差额124000元(12400元/月×10个月)。 关于年终奖。本案中,筑博公司实际向***发放2019年年终奖55290元,未发放2020年年终奖,***认为应按2018年的年薪标准(含年终奖)计算2019年、2020年的年薪(含年终奖)。如前所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年终奖。通常而言,年终奖是企业在综合考虑经营业绩、员工贡献度及工作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一种激励性质的奖金,在无明确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权的范畴。虽然筑博公司在2016年至2019年均向***发放了年终奖,但不必然表明年终奖属于***的工资组成部分,也不能证明年终奖的确定规则和计算方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未举证证明筑博公司对与其同等岗位及工作情况的员工在年终奖分配方面与其存在明显差异,即不能证明筑博公司存在针对性扣除其应得年终奖的情形。综上,***要求筑博公司补发其2019年、2020年年终奖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双方陈述,筑博公司应于每月10日向***发放上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如前所述,筑博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2020年3月至12月工资的情形,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即以12400元/月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的每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对应金额时止,对***主张该部分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工资差额124000元; 二、被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的资金占用损失(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共10个月均以12400元/月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的每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对应金额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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