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津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393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976.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8月1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4976.96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3934-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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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程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