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宝丹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民终7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6幢2**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082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一果,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宝丹实业有限公司,住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99号灿邦国际广场2栋24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WFBMT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灿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99号灿邦国际广场1栋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L7H46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中联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惠州大亚湾石化大道中399号灿邦国际售楼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1865459X。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宝丹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灿邦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中联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1391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1391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32.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邹 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