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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嘉新达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213民初892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佑***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达美公司”)、第三人某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1,064,577.66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26,214.76元;3、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大连金州新区永安.东庭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由原告为永安.东庭项目提供建筑方案设计服务,设计费总额暂定为3,667,123元。设计费共分六次付清,付款条件分别为合同签订、提交中期方案成果、报建获得批准、提交建筑扩初设计成果、提交建筑立面深化手册设计成果、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配合竣工验收。《合同一》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交中期方案成果及建筑单体方案报建成果,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已向被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10213202110015号),被告使用原告的设计成果报建并顺利获批。根据《合同一》约定,被告至此应当向原告支付第二、三次设计费共1,654,706.00元。此外,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完成了售楼处的扩初设计、立面深化的设计工作,并已向被告提交设计成果。原告至此已经部分地完成《合同一》约定的第四次、第五次设计费付费所对应的合同义务。自2021年4月22日起,原告已多次发函催促被告依约支付相应的设计费,被告均拒绝支付。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请求支付欠付设计费,被告收到后至今未予答复。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设计费,且未指示原告继续设计工作,自原告完成售楼处的扩初设计和立面深化设计工作后,《合同一》的履行被迫陷入停滞。综上,被告依约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计2,214,577.66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原告设计费1,150,000元,仍拖欠1,064,577.66元。原告认为,《设计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合同全面履行约定义务。现《设计合同》约定的前三次设计费的付费条件均已成就,同时原告依约完成第四次第五次付费阶段对应的部分设计任务并向被告交付成果,被告应付清相应设计费。被告始终拒绝支付上述设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清欠付的设计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被告某某达美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意一项的义务,没有达到任意一项付款条件,无权要求任意一笔设计费。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合同中约定的原告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在合同签订后十个日历天内向被告交付6份纸质版初步设计方案及电子文档光盘,纸质版内容包括: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详规设计、动画展示、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效果图、模型及工程估算、概算等技术资料。电子文档光盘内容包括与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及设计说明一份,包括在图纸上手改的部分如设计变更、设计修改等,电子文件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件所反应的图纸内容、存有AutoCAD2008等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图层信息、制作人员等。设计文件和资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满足被告要求和确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2)提交设计文件应满足报建审批要求的图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所有技术文件;(3)满足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年版)的设计文件和资料;(4)满足合同附件一《乙方设计工作内容清单》的要求。同时《合同一》规定:原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设计方案;各阶段设计图纸需根据被告意见修改完成并经被告确认以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和结算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被告书面确认方可作为办理支付和结算;如延误,被告不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原告还需要承担滞纳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设计文件不符合使用功能的,不支付设计费,同时设计方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具体付款节点和付款条件、付费时间以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下一阶段的设计必须有被告的书面通知方可开始设计;初步方案经被告书面确认和政府审批通过后,经被告书面通知才能进行中期方案设计;中期方案设计经被告确认和政府审批通过后,经被告书面通知,原告才能进行最终方案设计。以此类推。原告并没有在签订合同后的十日内提交符合上述约定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无权要求支付设计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反诉原告某某达美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设计费人民币1,150,000元;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717,136元;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合同一》约定:原告逾期提交设计文件,每逾期一天,按照设计费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设计文件有质量问题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设计方免收设计费、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因此遭受损失的,原告需要继续赔偿损失。由于原告严重违约,导致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不得不与原告解除合同,并致使被告在临近报批时间节点不得不紧急聘请第三人加班加点进行设计并报批报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设计合同,设计内容和范围与《合同一》完全一致,设计费为4,600,000元,增加的922,877元应当属于被告的损失,该损失是由于原告违约造成,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的损失。被告为了项目进展,不得不预付原告1,150,000元设计费,但是原告逾期三个半月时间依然没有履行交付合格的初期设计方案的义务,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已经预付的设计费1,150,000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合同签订日期是2020年9月28日,故按照约定应当在2020年10月7日向被告交付合格的初步设计文件,由于原告未交付,故滞纳金应当自2020年10月8日起算,被告在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付款550,000元,故原告应当返还所收取的第一笔费用550,000元并在2020年10月12日起支付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2020年12月16日,被告预付原告的第二笔设计费600,000元,原告也应当返还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算占用期间的利息。 反诉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全部予以驳回。原告自始至终均依约按时履行设计任务,从不存在逾期交付的行为。被告使用原告设计的报建文本已经顺利取得工会证,原告交付的设计成果不存在任何的质量问题。被告为逃避支付设计费用,违法单方解除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 第三人某艺公司述称,首先对于原告和被告的权利义务我方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我方是在从原告做了完整的修改和深化。我方已经履行完相应的义务和原被告的权利义务我方不参与也不作任何表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9月,某某公司与某某达美公司签订《大连金州新区永安.东庭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合同一》),某某达美公司为甲方,某某公司为乙方,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承担某某达美公司开发的大连金州新区永安.东庭项目建筑方案设计的设计工作,设计费采取固定单价包干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设计费、工本费、设计成果印刷/复印装订费、提供电子文件的费用、通讯费、传真费、现场踏勘费、至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汇报、参加评审会、差旅费、管理费、税金等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以及提供全部设计成果并经被告确认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方案——概念性规划设计文件,经过甲方确认后15日内提交中期方案成果——***详规设计,中期方案经被告确认后10天内提交最终方案——单体方案设计文件。合同总价款暂定为3,677,123元,第一次付费是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51,568元,占总设计费比例15%;第二次付费是提交中期方案成果并经被告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919,281元,占总设计费比例25%;第三次付费是建筑单体方案报建图政府批复后或经被告书面通知开展下一个阶段设计工作后,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735,425元,占总设计费比例20%;第四次付费是提交建筑扩初设计成果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735,425元,占总设计费比例20%;第五次付费是提交立面深化手册设计成果,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51,568元,占总设计费比例15%;第六次付费是完成施工图设计及竣工验收配合后付清183,856元,占总设计费比例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各阶段设计;乙方在取得甲方上阶段设计确认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各阶段设计图纸需根据甲方意见修改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和结算的依据。设计文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或出现遗漏及/或错误,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负责修改和完善,直至满足本合同约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及设计错误造成本项目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但赔偿金额除造成人身损害外不超过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设计费用。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乙方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限交付设计文件,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该阶段设计费的2%作为逾期违约金(甲方同意延期交付的除外),上述逾期违约金可由甲方在设计费中直接扣减。乙方以任何形式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转包设计任务及/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分包本项目设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有权扣除乙方擅自分包部分的设计费,并有权向乙方追索与分包部分设计费等额的违约金。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由甲方及双方确认的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设计成果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处于较差水平,或给甲方带来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合同约定,由电子邮件递送的,必须同时采取传真方式递送。 某某公司应向某某达美公司提交的设计文件及资料为:在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提交初步方案6份、中期方案成果6份、最终方案12份。建筑专业中期深化成果12份,主要公共空间放大平面图,外墙材料样板、构配件技术要求清单5份,建筑与室外综合管线彩图审核意见2份,建筑专业初步设计深度的设计文件12份,施工图阶段需要提供施工备案审查图的审核意见2份,外立面施工控制手册(A2或A3装订成册)10份,正式施工图的审核意见2份,施工配合阶段提供其他专业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核意见2份。同时约定:某某公司在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提交后7天内以光盘形式提交内容与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及书面说明一份,包括在图纸上手改的部分(如设计变更、设计修改图纸等)均应反映在电子文件中。电子文件的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件所反映的图纸内容、文件格式、图层信息、制作人员等。某某公司提交的设计文件应满足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及本合同附件一《乙方设计工作内容清单》的要求,包括各设计阶段中期提交的设计成果均应符合相应阶段设计深度与成果内容的要求。某某公司提交的报建审批用设计文件应包括满足报建审批要求的图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所有技术文件。图纸与技术文件应按表中时间节点同时提交甲方,文件的内容、深度与数量应满足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其中附件一《乙方设计工作内容清单》内容为:乙方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概念规划设计、***详细规划阶段、方案设计(达到建筑单体报建要求)、方案深化提资(达到建筑扩初设计深度)、施工图配合及外立面控制,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各阶段的报建工作。1.1规划与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内容:(1)按照政府部门颁发的设计条件和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应满足当地相关规范、配套等的要求,完成规划设计,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2)对上层规划进行解读,承接总体规划和概念形成本项目规划;(3)对展示区进行整体考虑,包括园林、室内、标识等;(4)完成各种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包括各种车行路线,如消防车、小汽车、垃圾清运车、货物装卸及各种人流路线等;(5)根据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以及配套用房的要求,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布局、定位;(6)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负责完成方案设计以及表达,提供不少于两个方案供甲方选择,并按甲方意见和要求修改设计方案;(7)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规划、建筑意见及其它各专业初步设计建议完成设计调整;(8)为确保方案能顺利通过各政府部门审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审批过程需要的相关技术支持,包括必要的展示性图纸、文本说明、动画演示、视频资料;(9)项目的区位条件研究、场地条件研究、交通条件研究、景观优势分析、商业项目的定位研究、整体规划概念设计、城市界面设计,以及地下室、地下车库、各个出入口、经济技术指标(含诸如限高等问题)等等相关专题的概念性研究。1.2提交成果内容:(1)设计说明及经济指标;(2)总体概念和总规划图;(3)交通组织系统图;(4)竖向规划设计图;(5)总体鸟瞰图;(6)总平面图;(7)首层平面图;(8)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9)地下室各层平、剖面图;(10)建筑单体立面渲染图、透视图;(11)住宅建筑***口透视图;商铺透视图;(12)重要空间节点的透视图;(13)住宅单元及其裙楼部分首层平面及环境示意图;(14)效果图数量视项目情况而定;(15)日照分析图;(16)概念及规划设计动画演示及相关政府要求的视频资料;(17)其他表达设计相关图纸。2.2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工作内容:(1)协调配合丙方各专业对设计方案进行深化整合,完成建筑专业的方案深化设计工作,达到提资丙方施工图的图纸深度,最终将建筑平、立、剖面的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说明提交给业主和合作设计单位,同时积极配合其它相关专业的设计,及景观公司的设计协调;(2)审核丙方有关建筑重要公共空间的管线综合设计是否满足乙方的设计要求;(3)根据人防设计单位的地下室人防方案设计完成对地下室的设计方案调整;(4)协调配合室内方案设计进行主要公共空间与户内空间初步放大平面设计;(5)完成外立面主要节点的细部设计方案,包括女儿墙或檐口、架空层、***口、门窗、百叶、雨棚、阳台栏杆、窗台节点、立面材料转折变化处等;(6)负责完成建筑专业初步设计深度的设计文件;(7)对丙方各专业的建筑风格、墙身剖面、立面效果、完成面尺寸、比例等深化设计进行整体效果把控。2.2提交成果内容:(1)建筑专业初步设计深度的文件;(2)外立面主要节点详图:(3)外立面材料拼贴分缝大样;(4)提供建筑外墙材料,外墙材料平面位置示意图,外立面施工控制手册。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达美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某某公司汇款550,000元,于2020年12月16日汇款600,000元。2021年1月4日某某公司、某某达美公司与第三人某艺公司组建微信“筑***永安东庭建筑方案讨论群”,2021年1月27日8点44分,某某公司设计师***向群中发送了名为《大连市金州区永安東庭项目规划方案》的十一张PDF版效果图彩图文件,并且说“前面篇章,除了更新的效果图,只多加了一张规划条件,**你大概过一下@筠”。9点25分,第三人某艺公司的设计师***向群中发送了《二次报建PDF.rar》的文件共计110页,内容为案涉项目1#至15#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总图及指标。9点57分某某公司设计师***将上述两份材料合并后向群中发送了名为《大连金州新区永安·東庭项目规划方案……》。2021年1月27日10:38,某某公司向某某达美公司项目负责人***邮箱发送了《大连金州新区永安·東庭项目规划方案设计20210127》,其内容与某某公司设计师***9点25分向群中发送的文件内容一致。 2021年1月28日13点,第三人某艺公司设计师在群里发送“@***-***今天收到了规划局的修改意见,我们这边修改平面和剖面,立面需要你们那边修改一下。1、立面需要填充,以图例形式表达材质。2、材质需要注明颜色。3.1#楼强调要注明幕墙”。“14#改成3***园。”14:55***-***“@***@***,能把现在最新的单体图纸都给我们一份吗?立面修改我们在你们的图纸上做”,第三人设计师发送了《202101028报建洋房平立剖-t8.dwg》、1.2.5.6#楼平立剖面图。1月31日15时左右,第三人设计师***说“那边有信了吗,这边就剩半个小时就打图了,我们目前是按单体一样来画了@***-***”,***-***回答“日照地说幕墙需要计算高度”。 2021年2月1日,某某达美公司与第三人某艺公司签订《大连金州新区永安.东庭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下称合同二),约定由第三人为某某达美公司的永安.东庭项目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内容和范围同《合同一》一致,设计费总额为460万元。同日,第三人向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新区分局提交《大连市**新区永安.東庭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2021.02》图册、总平面图等,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新区分局在报纸发布《**新区拥政街道水产品供销公司地块项目总图方案公示》。大连**新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5日审批位于拥政街道的金州新区原拥政街道水产品供销公司地块(永安·东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单体方案),并于2021年3月12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4月16日,大连**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某某达美公司发放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1年9月28日。某某公司委托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向某某达美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某某达美公司支付设计费106,577.66元,2021年10月16日,某某达美公司委托辽宁佑***事务所律师向某某公司及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邮寄了《律师函回函及解除合同通知函》,内容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设计文件有重大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已经通知原告解除了合同。由于原告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设计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原告退还全部设计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合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某公司提交的报纸、律师函快递查询单、微信聊天记录,某某达美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合同二、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图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律师函回函及解除合同通知函、快递查询单、银行业务凭证、海绵城市设计计算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年版)、大连**新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某某公司提交的邮件及附件发送某某达美公司的截图,由于某某公司没有打开附件,故无法确定附件内容是否与某某公司提交的内容一致,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2021年1月27日10:38的邮件与第三人在当日9时57分发送至微信群中的文件内容是同一份文件,是某某公司将其设计的部分效果图与第三人的设计图整理合并后的结果,该文件不是某某公司设计的主要内容,某某公司仅仅设计了该图册的彩页部分,且从大连**新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看出自然资源局对案涉项目审批的是总平面图、单体方案,并非原告所述的图册,故对原告主张用其提供的图册进行审批取得的规划许可证的事实,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某某公司与某某达美公司签订的《大连金州新区永安.东庭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某某公司要求某某达美公司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某某公司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设计工作,其应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初步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概念性规划设计,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已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详细规划阶段、方案设计,在第三人参与案涉工程设计后,某某公司虽亦提供了部分设计修改、补充工作,但该部分修改、补充应认定为系对前期概念性规划设计的完善,综上,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某达美公司欠付某某公司设计费,某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达美公司要求某某公司返还设计费及利息的诉请,经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本案,某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对某某达美公司支付的设计费用应当返还,但某某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的概念性规划设计,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认定某某公司应收取的设计费为551,568元较为合理,剩余598,432元应返还给某某达美公司,并应向某某达美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应当自占用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关于某某达美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经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合同一》约定,原告不按约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每逾期一日,应向被告支付其该阶段设计费的2‰作为逾期违约金,而某某达美公司的实际损失仅为多支付的922,877元设计费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某某达美公司的实际损失,故本院调整某某公司应支付给某某达美公司的违约金为922,877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条、第八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598,43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违约金922,877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61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869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原告均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6,979元,反诉被告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调解书(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