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钱久兴。
被执行人: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代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21年3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不动产。另查明,本案在仲裁期间,因申请人江苏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2020)苏10财保4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不动产的保全、查封,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房产的查封。
二、终结(2021)苏10执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集成
审 判 员 阮 骏
审 判 员 钱 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洪 宇
书 记 员 殷梦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