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9102号
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7号228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13119491C.
法定代表人:史桂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华,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盛泽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126627。
法定代表人:陈辉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华,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996号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799739354。
法定代表人:孙东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龙,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辽0102民初1417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广州***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作出(2019)辽01民终1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姜晓葵
人民陪审员 于 平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张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