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等与沈阳迪培思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2民初327号之一

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7号228C室。

法定代表人:史桂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盛泽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塔东路5-6号351室。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龙,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996号703房。

法定代表人:孙东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龙,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红卫新村西华十五巷横巷1号之二自编310。

法定代表人:孙东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龙,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展览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白 晶

审 判 员 王 守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芮 庆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