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辖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996号703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7号2***C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盛泽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179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179号民事裁定书基本上确认了上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裁定书第4页第二段最后的部分,写“该地点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申请人认为,这段表述属于主观臆断,本案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是否存在,还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原告之一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远隔几千里,只是利用在家门口滥用诉权,严重的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干扰了上诉人的正常经营,实际上是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扰乱上诉人正常经营的目的,“可视为”三个字,严重地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予以纠正,实事求是的解决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上诉人坚持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应当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和平区人民法院。我方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是否发生尚未经过法院实体审理,以此为依据确定管辖权对上诉人不公平,故我方坚持上诉人请求。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179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裁定。1、上诉人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管辖,故并非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中,上诉人在沈阳开设展会,违反了沈阳市展览协会行规行约的相关规定,与被上诉人开办的展会期间没有间隔三个月以上,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展会举办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其中被上诉人之一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7号2***C室,因此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结果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和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2、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起诉前到与被上诉人签订展览合同的各展览商处诋毁被上诉人名誉,扰乱展会正常价格和正常秩序,并且以可以免费提供展会和展台为条件进行恶意竞争,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也发生在沈阳市和平区,因此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3、上诉人在他们公司网络平台上公布的展会消息,还到我方的参展商处低价竞争,我方通过参展商的反馈信息了解到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二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有通过网络发布广告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故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即沈阳市和平区和上海市黄浦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另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996号703房,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原审原告选择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