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广州市轩华展览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辖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肖肖,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轩华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5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于法无据,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范围应当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公开性规定类型为界限,并非凡是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是一般性的侵权案件,且能够确定被告所在地,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轩华展览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虚假宣传纠纷之诉,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原审被告在其网站中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中,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根据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黄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据此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