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盛泽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培思公司)与被上诉沈阳友好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好会展公司”)、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展览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起诉时的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着重查清该案的实际法律关系的性质,并由此确定该案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范围,并对当事人予以释明,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179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迪培思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那卓
审判员***
审判员范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焦龙
书记员施跃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