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雅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5204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开来帝森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5204号之三
原告: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A077工位(集体登记)。
法定代表人:周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谭海丁,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开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南路39-1-1802。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汉,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雅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展业路18号中新科技城A605。
法定代表人:姜世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开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雅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5元,合计诉讼费2195元,由苏州美创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 锋
人民陪审员  缪菊芬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