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隆运汽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17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50489。
法定代表人:安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隆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4097100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隆运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皖0111民初17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潍坊隆运汽贸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隆运汽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