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慧联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德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慧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634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德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慧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德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慧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德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慧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德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慧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