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6341号之一
申请人:张家港市德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慧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63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慧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张家港市德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慧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