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

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旺昇物流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02财保2759号
申请人: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双七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89005。
法定代表人:盛伦纪。
被申请人:东营旺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以和镇信用路东和谐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34299882J。
法定代表人:闫洪新。
被申请人:***,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滨港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06167013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顺鑫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288号2栋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7817430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营展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铁路物流园区横三路以南,横二路以北,纵四路以东,纵五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94DED17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旺昇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青岛顺鑫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营展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2192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旺昇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青岛顺鑫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营展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2192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董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