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17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利津县滨港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06167013W。
法定代表人:陈崇军,董事长。
***与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5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因系轮候冻结,暂不具备划拨条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8日,本院到不动产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
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815673.60元,扣除9409元执行费后将剩余案件款806264.6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1年6月2日、8月26日、11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2021年8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调查并约谈了相关人员,企业相关人员表示企业经营困难,暂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在东营黄河口安保检验有限公司持有的10%的股权。
2021年11月1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700000及利息已经到位806264.60元,余款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薄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