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22民初458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告: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滨港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陈崇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24000元(包括2020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两年利息),并以100000为本金、按年息12%计算,向***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45600元(包括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一年利息),并以13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12%计算,向***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3.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系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公司因经营需要在2020年3月4日向***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3月3日,利息为年息12%,当年利息未付,合同到期后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借款,双方重新签订了借贷合同,利息仍为年息12%,借款期限为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原合同收回,至2022年3月3日欠付两年的利息计24000元,欠本息合计共124000元。
另,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2020年2月25日向***借款13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利息为年息12%,合同到期后,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支付当年的利息后继续使用借款,双方重新签订了借贷合同,利息仍为年息12%,借款期限为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原合同收回,至2022年2月24日欠付一年的利息计15600元,欠本息合计共145600元。合同到期后,***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2020年2月25日,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向***借款130000元,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2%。同日,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向***出具收款凭证一份,凭证载明借款金额为130000元整,并盖有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到期后,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支付当年利息并继续使用借款,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3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年利率为12%。
2020年3月4日,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向***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2%。同日,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向***出具收款凭证一份,凭证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整,并盖有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到期后,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未支付当年利息并继续使用该借款,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年利率为12%。2022年3月12日,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截至起诉日,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未返还上述两笔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要求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15600元及自2022年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要求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0元及自2022年3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145600元并支付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2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124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2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被告山东天运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汝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 鑫
书 记 员 王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