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7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申字第2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大厦B2座303室。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于仁来,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来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原审被告***、于仁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商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来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姜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