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1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晨泰伟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大道××号。
被执行人: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科技园内××路××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赣011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三个股东**、熊育武、深圳市金银众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出资额分别为45万元、45万元、210万元,分别有105万、105万、490万出资尚未缴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熊育武、深圳市金银众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105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熊育武在尚未缴纳出资105万元范围内、深圳市金银众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尚未缴纳出资49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熊育武、深圳市金银众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36723元及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75.5元、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进
审判员*中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