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晨泰伟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大道××号。
被执行人: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路××号。
江西晨泰伟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1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
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西晨泰伟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3367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5.5元,由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晨泰伟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2019年1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1月16日、2019年6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等信息。2019年4月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熊育斌名下位于新建县新祺周江西丝绸厂的住宅一套,同年同月同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方芳名下车牌号为赣A×××××号小汽车一辆。
3、2019年1月16日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了解情况并申报财产,电话未接听,被执行人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本院了解情况并申报财产。
4、2019年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丹丹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2019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39898.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339898.5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军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