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泰伟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晨泰伟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111民初213号
原告:江西晨泰伟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法务。
被告: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陶丹丹。
原告江西晨泰伟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晨泰公司)与被告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爱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晨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晨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爱思公司支付工程款项3367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爱思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晨泰公司与爱思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签订了一份机房建设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费用(总价为456723元)、工程费用支付结算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双方另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则到爱思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等。合同签订后,晨泰公司依合同的约定积极组织人员及工程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该项目,该项目也于2013年11月4日通过爱思公司、中国移动公司南昌分公司客户响应中心验收,而爱思公司则没有按双方约定完全支付工程费用,只是分别于2013年9月18日向晨泰公司支付了4万元、2014年1月7日支付了5万元、2014年3月17日支付了1万元、2015年9月7日支付了1万元、最后一次支付1万元工程款为2016年1月15日,共计12万元。晨泰公司针对爱思公司所欠工程款,多次通过上门与其该项目负责人**电话、短信、微信催要所欠工程款,爱思公司总是以暂没有钱或钱没有到账等各种理由拒付。
爱思公司未应诉答辩。
晨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爱思公司机房建设施工合同。证明:2013年7月23日签订??房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2爱思公司机房建设施工材料验收单。证明:该机房建设项目所使用材料明细经过爱思公司清点验收合格;
3.爱思公司机房建设验收报告。证明:该机房建设项目爱思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4.爱思公司机房建设项目付款凭证及证明。证明:爱思公司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共支付工程款(共五笔款项)120000元,尚欠工程款336724元的事实;
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晨泰公司一直不间断的向该项目负责人催收所欠工程款的事实;
6.晨泰公司建造资质备案证。证明:晨泰公司对安全技术防范施工具有二级建造资质。
本院对晨泰公司提交证据原件进行核对,经审查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可证明本案事实,且爱思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该权利,故予以确认并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与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晨泰公司与爱思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签订了一份《爱思科德机房建设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项目、期限、工程设备清单及价格,并约定工程费用总价为456723元,工程费用支付结算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爱思公司指定该项目负责人为**。合同签订后,晨泰公司依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该项目,并于2013年11月4日通过验收。爱思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18日向晨泰公司支付4万元、2014年1月7日支付5万元、2014年3月17日支付1万元、2015年9月7日支付1万元及2016年1月15日支付1万元,共计12万元。晨泰公司多次催要所欠工程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晨泰公司与爱思公司签订的《爱思科德机房建设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应当认真执行。晨泰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并经过爱思公司验收,爱思公司理应支付工程款。爱思公司已支付12万元,晨泰公司要求爱思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36723元,理由正当,应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西晨泰伟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3367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5.5元,由江西爱思科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