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82民初562号
申请人:辽宁双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中央大道22-9号8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丹东市振安区方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丹东未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振兴街99-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辽宁双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未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双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06901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辽宁双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东未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6901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