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5145号之二
原告: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蒋路46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04305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360154676。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原告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40元,由原告浙江久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