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洁瑞特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3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洁瑞特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复兴路1号科技企业孵化园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洁瑞特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6民初5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渭南市蒲城县人民作出的(2024)陕0526民初554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江苏洁瑞特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首先,双方签订的《MBR膜组件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在陕西省蒲城县××镇境内,案涉合同为买卖合同,合同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货物的交付以及使用地均在陕西省蒲城县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渭南市蒲城县,蒲城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其次。本案双方因膜板的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必然要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本案案涉现场仍为蒲城县陈庄镇,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蒲城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更为适宜。综上,一审裁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北京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案由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MBR膜组件采购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并未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交货地点并不等同于合同履行地。此外,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应及时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交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确定,否则,则依《合同法》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认可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条款并未对争议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原审被告江苏洁瑞特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