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5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杭州宏盛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悦江商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大庆市瀚森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兴隆产业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兴隆产业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胜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住所地大庆市**图区黎明河北段西侧B5-4商服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宏盛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大庆市瀚森燃气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大庆市胜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 升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