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胜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宏盛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5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杭州宏盛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悦江商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大庆市瀚森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兴隆产业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兴隆产业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胜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住所地大庆市**图区黎明河北段西侧B5-4商服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宏盛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大庆市瀚森燃气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大庆市胜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 升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