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702行初43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溪市三江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诉讼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兰溪市聚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星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总经理助理。
原告***诉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兰溪市聚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行政协议一案,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正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