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且末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新疆巴州且末县场地/div>
法定代表人:蒋永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且末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706934.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艾尼瓦尔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马合木提江 伊不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