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且末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且末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新疆巴州且末县场地/div>

法定代表人:蒋永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且末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706934.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艾尼瓦尔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马合木提江 伊不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