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3966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20)津860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史军锋 审判员  张 璇
法官助理唐新轶 书记员黄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