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1002执1167号
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1656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16563元,本院已给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兑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02执11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19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