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900号
原告:***,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天津市天澜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西门外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83123265。
法定代表人:曹金良,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城西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4041956A。
法定代表人:王敬山,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15870。
主要负责人:李政,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29号仁恒海河广场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
主要负责人:李剑云,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群,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天澜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