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3513号
原告:天津市恒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住址: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恒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恒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天津市恒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恒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戈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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