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4526号
原告:北京綦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綦齿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綦齿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綦齿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綦齿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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