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648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清农委)、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简称正威燃气)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623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035.96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