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648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清农委)、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简称正威燃气)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623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035.96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