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二路2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5825344N。
法定代表人:宋传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通州市。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1日作出的(2004)东仲裁字第1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了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联系不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移交到公安机关协助拘留,但至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7年9月5日通知申请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东仲裁字第1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人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周爱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