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执保780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5825344N。
法定代表人:宋传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冯建,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申请人:***,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建、***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