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03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御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蒋军,男,1978年8月7日出生,38岁,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御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蒋军应给付扬州御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万元。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扬州御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003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