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执33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1132-1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园,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8楼811-18。
法定代表人:方建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立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39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所在法院对其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0年2月25日,本案到位标的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锡丰格一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33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成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