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绍新执民字第11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园。

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5)绍新执民字第11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

拟稿人***

事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绍新执民字第1182号

主送当事人

抄送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1132-1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园,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5)绍新执民字第11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