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绍新执民字第11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园。
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5)绍新执民字第11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
拟稿人***
事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绍新执民字第1182号
主送当事人
抄送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1132-1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园,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浙江晨元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5)绍新执民字第11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昌县格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