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执2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青杠园社区垒城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GRRQC7P。
法定代表人:汪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泉社区白果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02374X。
法定代表人:黄朝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办理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案款991558.00元、资金占用利息204921.60元、诉讼费12132.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037.00元,共计1281648.6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口头承诺在2021年1月15日前偿还全部案款为由,于2020年12月31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被执行人承诺的事实,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82执2244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王维强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贵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