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与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21民初4125号

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庆远社区迎红大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22XA。

负责人:宋钊良,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邓学智,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泉社区白果湾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3326282K。

法定代表人:仇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龙泉社区白果湾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02374XP。

法定代表人:黄朝华,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贾贝,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之委托代理人邓学智、陈钰,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贾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60万元启动资金;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41,000.00元(资金占用费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6月9日为4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进一步深化新农村乡村振兴,加大农业、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完善,促进城乡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原告与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8日签订了《遵义三岔镇现代农业(产业)农旅生态观光园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众和诚公司”、“协议”)。自协议签订后被告众和诚公司为快速推进该项目的建设,向原告申请拨付项目启动资金60万元,用于该项目植物措施及种苗订购,并委托被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以下简称“天兰公司”),原告在2019年2月3日将600,000.00元启动资金拨付到了被告天兰公司账户中。由于该项目一直未动工,被告严重违约,原告与被告众和诚公司在2019年3月签订了《遵义三岔镇现代农业(产业)农旅生态观光园投资解除协议》,被告众和诚公司承诺在10日内将启动资金退还给原告,但时至今日仍未将该款项退还给原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无意见。

被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并非原告方与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协议的相对人,不应承担返还项目资金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遵义三岔镇现代农业(产业)农旅生态观光园投资协议书》。自协议签订后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拨付项目启动资金60万元,原告于2019年2月3日将60万元启动资金拨付到了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委托实施的被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上。由于该项目一直未动工,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严重违约,原告与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众和诚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遵义三岔镇现代农业(产业)农旅生态观光园投资解除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返还启动资金60万元至原告规定账户。但至今仍未返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投资协议书、投资解除协议、付款凭证、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系投资合作关系,双方自愿解除投资协议后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返还所收取的启动资金60万元,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返还60万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违约责任。被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故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启动资金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人民政府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10.00元,减半收取5,105.00元,由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陈载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成素

书记员高艺